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整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桃園地院以114年度重訴字第13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42,500元,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8,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67,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