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陳勁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長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之委任關係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不存在,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