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2號
原 告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弘
訴訟代理人 李函儒
被 告 南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才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萬9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 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