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曾彥鏵
訴訟代理人 李怡貞律師
被 告 陳豐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豐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有下列事項應於送達裁定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該部分)起訴。應補正事項:㈠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㈡被告「張小咪」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或陳報得以特定被告「張小咪」身份之證據調查方法(起訴狀陳報之調查方法暫礙難准許,請另陳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