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呂菲雅
被 告 江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星向力國際新
媒體有限公司、江建霖核發支付命令,其中被告江建霖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萬2,68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10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9,6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