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9號
原 告 廣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煌
被 告 高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融資工程款等事件,被告就原告聲請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序並不合法,但得予補正。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2,933,333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42,933,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372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07,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07,87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