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竺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雨竹
訴訟代理人 莊智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書祥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7日聲請調解,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現因兩造調解不成立而同意進入訴訟程序,依法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起訴,故應依原告聲請調解時之裁判費徵收標準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140萬2,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97元,扣抵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萬5,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起訴後即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之利息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