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7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
原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億4104萬6003元(計算式:11億9794萬7003元+2億4309萬9000元=14億4104萬6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5萬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