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 告 台灣連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暻東
訴訟代理人 汪家倩律師
吳奕璇律師
被 告 競鼎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恒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5,900元,加計起訴前之違約金313,053元,共計4,578,9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08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