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5號
原 告 謝孟璁
訴訟代理人 黃冠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及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1,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