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8號
原 告 高思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欄填載為新臺幣(下同)56萬5,223元,訴之聲明欄則為58萬8,681元,若為前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若為後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明金額究竟為何,並同時擇一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