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 告 郭繼承
郭林紋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