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8號
原 告 澄淨之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治竫
被 告 麗陽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子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8,064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