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92號
原 告 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即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訴訟代理人 蕭瑋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