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52號
上 訴 人 光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耀生
被 上訴 人 邱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52號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一、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捌拾貳元(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附具上訴狀繕本一份,亦應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狀繕本一份,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筱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