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皇家遊騎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玲玲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玲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北晶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2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