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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4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被 告 慶捷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紹仁
訴訟代理人 黃奕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