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69號
原      告  傅瀚生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複  代理人  潘邑鳳律師
被      告  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家彥  
            林彦廷  

            余韶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3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5月23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