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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69號
原      告  傅瀚生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複  代理人  潘邑鳳律師
被      告  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家彥  
            林彦廷  
            余韶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6月27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