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29號
上 訴 人 唐肇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7,7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1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