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29號
上 訴 人 唐肇澧
被 上 訴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蕭育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19,215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資料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