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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9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被      告  陳名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9日下午2時32分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