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9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被 告 陳名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9日下午2時32分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