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31號
原 告 桑韻娟
訴訟代理人 李詩楷律師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