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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31號
原      告  桑韻娟  
訴訟代理人  李詩楷律師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