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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85號
原      告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峯
訴訟代理人  林宇宸
            黃韋齊律師
被      告  勝威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具狀聲請調查證據,故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