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12號
原 告 陳秀菊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劉冠妤律師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陳思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芯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