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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12號
原      告  陳秀菊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劉冠妤律師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陳思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芯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