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3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王舒薇
被 告 義芙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一、第二行「112年3月3日」應更正為「112年3月1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