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68號
原 告 金都美術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王根
訴訟代理人 蔡宜衡律師
被 告 劇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人豪
訴訟代理人 劉庭瑋律師
蔡文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分別具狀表示就和解條件有初步共識,請求本院移付調解,為妥適解決兩造紛爭,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