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66號
原 告 陳淑惠
李連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
被 告 鄉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勝
訴訟代理人 王相傑律師
複 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旅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行言詞辯論,因被告未到庭,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同年11月14日宣判;惟因被告提出原告陳淑惠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業經加拿大政府核准簽證乙事,事涉兩造權益,而有再調查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