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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7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琨展   
被      告  永富小吃店
法定代理人  鄭異鐘   
被      告  王武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被告「富永小吃店」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永富小吃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