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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28號
原      告  彭敬鈞  
被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