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28號
原 告 彭敬鈞
被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