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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01號
原      告  高才瓔  
被      告  陳淑娟  

訴訟代理人  王品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編號
應更正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事實及理由欄
壹、程序方面
(原判決第1頁第20至22行) 
㈢被告應給付原告非財產損害86萬1,312元,暨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應給付原告非財產損害86萬1,312元,暨自111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
事實及理由欄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原判決第2頁第6至8行)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非財產損害86萬1,312元,暨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非財產損害86萬1,312元,暨自111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
事實及理由欄
貳、實體方面
四、綜上所述
(原判決第3頁第16至18行)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財產上損害78萬8,688元及非財產上損害86萬1,312元,暨均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財產上損害78萬8,688元,自111年11月30日起、非財產上損害86萬1,312元,及自111年10月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