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60號
原 告 創實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光隆
被 告 禾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怡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3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