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94號
上 訴 人 微音符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張雅筑
上 訴 人 麥志豪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判決被上訴人即原告勝訴,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30,143元(見本院卷第8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