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承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3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21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0,514元(詳如附表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民國/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