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18號
原 告 中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耀生
訴訟代理人 徐瑋琳律師
複 代理人 呂嘉敏律師
被 告 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又綺
訴訟代理人 陳思瑄
李惠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