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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18號
原      告  中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耀生  
訴訟代理人  徐瑋琳律師
複  代理人  呂嘉敏律師
被      告  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又綺  
訴訟代理人  陳思瑄  
            李惠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