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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42號
原      告  房玉齡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      告  台灣雷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
參  加  人  邱雅齡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