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42號
原 告 房玉齡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 告 台灣雷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
參 加 人 邱雅齡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