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2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凌素雯
李憲文
被 告 孫惟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3日上午11時5分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5月23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