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00號
上 訴 人 風獅爺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 上訴人 灰魚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曾珮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判決上訴人即被告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金額及請求項目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僅就起訴前之利息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合計共新臺幣(下同)5,605,2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 | | |
| | | |
| 2,567,480元自民國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2,567,480元自民國112年5月4日起至114年2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起訴前利息) | |
| | 2,567,480元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起訴後利息) | |
| 2,812,320元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