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17號
上 訴 人 李鳳珠即好雅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0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97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