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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2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朱慧純  
被      告  吳品昇即吳佳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抬頭欄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
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