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38號
原 告 劉俞圻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被 告 高信雄
訴訟代理人 高㚬卉
被 告 高玉女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高冠鴻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
訴訟代理人 詹博仲
胡思媁
許文娟
被 告 邱福地
王惠如
高銓龍
高桂子
兼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淑茹
被 告 欣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峰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標示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