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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衍明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張雅淇律師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維基媒體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霖  
訴訟代理人  王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先位聲明:1.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應容忍上訴人就「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臺灣正體版本)「蔡衍明」條目中如原判決附表1所示之「系爭記載」予以自由編輯(自由編輯內容為添加原判決附表1「擬添加之衡平內容」、「擬添加之參考資料」,不變更原參考資料之記載);㈡備位聲明:1.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應將「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臺灣正體版本)「蔡衍明」條目中如原判決附表1所示之系爭記載及原判決附表2所示編號1、2「系爭記載參考資料」移除。經查,上開先、備位聲明核為預備合併之訴,且均屬非財產權上請求,其中先位聲明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備位聲明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50元(計算式:6,750元×3=20,25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50元,扣除上訴人前繳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尚應補繳15,750元(計算式:20,250元-4,500元=1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