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69號
上 訴 人 王騰緯
被上訴 人 金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秉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5,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