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16號
上 訴 人 台灣美通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育正
上 訴 人 楊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愛卿間因114年訴字第301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判決主文第1項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46,2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翌日即民國114年5月21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6,2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