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62號
原 告 謝佳憓
賴廷安(原名:賴韋伶)
陳嬿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博中律師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 代理人 賴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九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就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8141號民事判決先例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