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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0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郁欽  
被      告  富益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昌  
被      告  張進億(原名張志成)

            鄧宣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8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