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0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郁欽
被 告 富益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昌
被 告 張進億(原名張志成)
鄧宣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8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