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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8號
抗 告 人 李英瑜即德鑫工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6日本院所為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惟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