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李英瑜即德鑫工業社
被 上訴人 京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彬
訴訟代理人 吳家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4年5月6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26,000元,並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3,141元,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嗣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抗字第1124號廢棄前開裁定,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927,618元確定在案。本件依上開已確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