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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82號
原 告 世達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維昆
訴訟代理人 蔡金河
被 告 郭菁松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