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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82號
原      告  世達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維昆  
訴訟代理人  蔡金河  

被      告  郭菁松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