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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48號
原      告  國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自強  


被      告  呂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4年6月4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處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昱萱